我殺了螞蟻,誰知? - 李碧華

我殺了螞蟻,誰知? - 李碧華

德國訂立新法例,禁止民眾殺死螞蟻。如被發現以殺蟲劑殲滅牠們,違反聯邦自然保護法例,會被判巨額罰款。為保護有益的小昆蟲,當局委派八十五名「螞蟻警察」執勤。如市民家中或花園有螞蟻窩,必須向當地林業部門申請許可證,然後把螞蟻窩安全地整個遷移到森林中。
這條新法例很荒謬,還有是不易執行。殺了人也未必破案,我殺了螞蟻,誰知?
再說,發現螞蟻窩,並不普及,得非常「幸運」才可擁有。房間木地板下有蟻踪,沿牆腳鑽洞噴藥,全部毒死,不必見屍。重本些起出再裝修,它們已是「垃圾」。園中可用藥可火燒,皆化灰。那八十五名巡邏甚麼時候剛好路過?極倒楣才碰得上。
人們一天到晚有意無意殺死小蟲,當中不少是益蟲。德國人保護螞蟻,是否也保護蜜蜂?螞蟻侵蝕木材,或蜜蜂螫人時,幹掉之要不要申請?「矯枉過正」便是這意思。
——但,再隱秘的「命案」,一定有知道的人。會不會被控告,視乎有沒有人舉報。
「舉報」是世上最普遍的誘惑。中國和台灣就鼓勵把懷疑感染SARS的親友鄰居舉報以領賞了。有些事情的出發點,並無它的行動那麼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