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島區交通部一名四十二歲警長,休班時駕駛電單車於薄扶林道遇交通意外,遭迎面私家車攔腰狂撼,身受重創導致下半身癱瘓,須倚靠輪椅代步,又影響性無能,需要接受藥物注射重振雄風。被迫退休的警長昨在高等法院向私家車車主興訟要求三千萬元賠償。
車禍發生於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原訴人蕭冠文駕電單車遭迎面私家車攔腰撞倒,當時電單車後座尚有一名女乘客。答辯人沈志驄(譯音)願意承擔全部意外責任,雙方昨日就賠償額展開聆訊。
原訴人律師庭上表示,雙方未能就原訴人的收入損失、退休金、醫藥費、聘請醫務助理費用、及交通開支等項目的賠償額達成協議。
四十二歲的原訴人蕭冠文於八○年加入警隊,八九年擢升為警長,意外後被迫退休。車禍當日他受傷昏迷,送院證實頸骨移位、左前臂及胸部骨折及脊椎骨受損,經治療後下半身癱瘓兼性無能。
原訴人律師稱,性無能為原訴人的婚姻生活增添沉重心理負擔,要接受每次七百元的針藥注射重拾雄風。
原訴人昨於庭上講述傷勢時指,其胸部以下已沒有感覺。車禍至今,胸部一直隱隱作痛。由於右邊肩膀骨受損,導致右手乏力,以往轉動普通輪椅代步時會令肩膀痛楚,故現時他改用電力裝置的半自動輪椅。而傷患亦影響他的專注力,每當閱報超過四十五分鐘,便會感到頭暈和作嘔。
身體創傷令他不能正常小便,需要在陽具上插上導尿管幫助排尿,並需要聘請醫務助理提供二十四小時全天候照料。
休班警長車禍傷勢表
‧頸骨移位
‧左前臂及胸骨骨折
‧脊椎骨及右肩骨受損
‧性功能受損
‧下半身癱瘓,沒有知覺專注力下降
案件編號:HCPI736/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