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早前曾在此專欄討論過有關布殊政府擬取消股息稅的方案,其後收到許多讀者的相關查詢。本期我們將就大部份讀者的疑慮作進一步闡述。
按照美國的稅務條例,美國公民或美國居民如綠卡持有人(以下統稱為美國人士)需就他們於全球的收入,繳納美國個人所得稅。
對於美國人士而言,無論他們投資在美國公司的股票或外國公司的股票,都必須將其收取的股息與其他收入合併計算,並繳付個人所得稅。目前的美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由10%至38.6%,視乎美國人士的總收入水平而定。
非美國人士如果所購買的是美國公司股票,也需就其收取的股息繳付美國稅。一般來說,非美國人士所需繳付的美國股息稅,是以預繳稅的方式收取的。除非該等非美國人士所屬國家跟美國已簽訂稅務協議,從而享有較低預繳稅稅率,否則,預繳稅稅率一律為30%。
與美國人士一樣,美國公司也需就其全球收入繳納美國公司所得稅。在繳付美國公司所得稅後,美國公司會將部份稅後盈利作為股息派發予股東。按照現行稅務條例,股東需就該等股息繳付股息稅。這樣就出現了同一筆收入被雙重抽稅的情況。為了避免這種雙重抽稅而造成的沉重負擔,布殊政府遂提出了取消股息稅的方案。正由於該方案的目的在於避免雙重抽稅,故具有相當的局限性。
首先,由美國公司所派發的股息未必全部可獲豁免股息稅──只有來自應課稅收入之稅後盈利,股息才可豁免股息稅;來自非應課稅收入的股息並不獲得豁免。
其次,由於該方案的目的在於避免雙重抽稅,對於有業務在美國的海外公司,若所賺取的利潤在繳納美國公司所得稅後是作為股息派發給其美國股東,該些股息也可豁免股息稅。相反,如果海外公司並無繳納美國稅,其派發給美國股東的全部股息都不獲豁免股息稅。
布殊提出的取消股息稅方案,只適用於美國人士,對於非美國人士而言,他們因擁有美國公司的股票而收取的股息,無論是否來自該美國公司的應課稅收入之稅後盈餘,都必須繳付30%的預繳稅。
目前,美國參眾兩院仍在就布殊的方案進行激烈的討論,而白宮也正就此方案進行積極的游說。鑒於美國目前面對龐大財政赤字問題,很多議員提出許多不同的修正案,其中包括提出把布殊建議的豁免百分之百股息稅減幅削半;把布殊建議的由2003年開始全面取消股息稅改為在五年時間內逐步取消;在2003年度取消百分之五十的股息稅,然後再在未來十年以每年百分之五的比率逐步取消其餘百分之五十的股息稅;完全不取消股息稅,改為只降低股息稅的稅率……等等。至於最終哪種方案能獲得通過,將取決於參眾兩院以及白宮之間角力的結果。
讀者們可繼續留意本專欄,或透過其他渠道了解有關方案的最新發展情況。
葉偉文、駱仲春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稅務合夥人及稅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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