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港的稅務條例,企業在某一財政年度內的收益若超過同期開支,所錄得的盈利便需要繳納利得稅﹙ProfitTax﹚。以2003年至04年度財政預算案之建議稅率計算,企業每賺取100元盈利,便需要向政府繳交相等於17.5元的稅款。
利得稅率是政府在每個財政年度訂立的,企業要繳付多少的稅款,便由盈利多少來決定;至於企業盈利之多寡,則是視乎當年的收入及開支而定。而幾個變數中,只有開支一項是企業可以較容易地控制得到,因此,企業若希望減輕稅務負擔,只可以透過增加「可扣稅開支」﹙Tax-deductibleExpenses﹚來降低整體盈利,從中達到降低稅務負擔目的,這種做法便稱為「稅盾」。
透過增加企業開支,所產生的稅盾會等於該筆開支乘以稅率﹙稅盾=營運開支x利得稅率﹚,而該筆稅務優惠可以保留在企業內,以增加企業的總值。例如某一企業增加10萬元的營運開支,其財政年度的盈利便會因下跌10萬元,若稅率為17.5%的話,該項營運開支所產生的稅盾便會等於17,500元。
雖然稅盾可以降低賦稅及增加企業的價值,但並不表示企業可以不斷地增加開支以達致最低賦稅的目的,企業要利用稅盾,主要是把部份資本開支﹙CapitalExpenses﹚轉為營運開支﹙OperatingExpenses﹚,令到該開支可以即時扣減盈利,例如把購買機器轉為租賃機器,又或者以借貸的方式代替以股本集資。只有在這類情況下,企業才可以從稅盾中得到真正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