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在一家貿易公司任主管,經常穿梭中港兩地工作。其僱主安排張先生加入強積金計劃後,一直有替他作強積金供款。較早前,公司業務擴展,張先生被派駐上海,負責監管分公司的運作。
雖然張先生每月仍舊支取香港薪金,但卻發覺僱主沒有再為他供強積金,於是向公司查詢。僱主向張先生表示,公司只會為本地僱員作強積金供款;由於張先生已被派駐外地,故不再屬於本地受聘的僱員;張先生覺得僱主說法牽強,於是向積金局投訴。
積金局就張先生的投訴展開調查,發覺他與僱主的僱傭關係建基本地的合約。縱使期間張先生的工作地點有所改變,但其僱主仍有責任繼續為他供款。經勸喻及警告後,僱主即時補交所拖欠的供款。
積金局提醒僱員注意下列事項:
1.只要僱員及僱主根據香港《僱傭條例》訂立僱傭合約,不論僱員的工作地方有任何改變,僱主仍有責任為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供款。
2.派往外地工作的僱員,應定期檢閱個人強積金戶口,以保障自身權益。
3.如懷疑僱主藉詞拖欠供款,應即時向積金局舉報。
與全港僱主及僱員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推行逾年,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有疑問,故積金局與本報合辦此專欄,詳盡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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