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護士工會指出,現時任職公立醫院的二萬名護士中,只有約千多人為公務員,其他大部份為合約員工,一旦因公死亡只能根據勞工法例補償。今次殉職的男護士並非公務員,根據法例,估計他的家屬可獲得約一百七十多萬元補償。
現行《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四十歲以下因公死亡的員工,可獲其八十四個月收入作為補償,但以月入二萬一千元為上限。護士頂薪點雖達三萬多元,但只會以月入二萬一千元作為計算基礎。
醫院管理局主席梁智鴻日前表示,已同意為員工購買保險,賠償受感染的人員,但具體金額還待政策局計算。香港護士總工會會長陳港養昨回應時指出,員工過去多自行購買專業保險,但只為保障自己專業出錯時免被追討;對於醫管局打算為員工買保險,他說:「似乎遲咗,但都算係亡羊補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