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斥手段殘酷 女友監7年10月<br>虐殺3歲女狠母囚6年

官斥手段殘酷 女友監7年10月
虐殺3歲女狠母囚6年

【本報訊】年僅三歲半的女童張悅怡遭親生母親及其同性戀女友「保母」,以各種殘酷手段虐待一個月後,因腦部受創及肺部入水致死,法官昨斥被告身為母親非但沒盡母親責任保護女兒,反而甘心情願虐待女兒,遂重判她入獄六年,而其同性戀女友,則判監七年零十個月。 記者:梁偉強

承認虐兒罪的二十四歲被告(女童母親)朱嘉敏,昨在犯人檻內表現冷靜,其二十八歲女友歐陽詠恩承認誤殺罪,一直淚盈於睫。

如此惡行難以理解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麥明康昨判案說,本案案情令人難過,受害女童遭兩被告以各種手段虐待數周,屍體有一百三十六處瘀傷、十七處割傷及十處燒傷,她被虐時的極度絕望心情,可想而知,但難以理解兩被告竟能做出如此惡行。
法官又指,若二人為教好受害女童才打她,便不會將她打傷,令她不能上學,故不信體罰的辯解,法官認為涉案「保母」存心虐打受害女童長達數星期,蓄意向她臉部噴水將她誤殺,須以十二年為判刑起點,考慮她認罪及沒有案底予以減刑,但她以同性戀受歧視患焦慮症作求情理由,則未獲接納。
至於涉案母親,法官不接納她被迫參與虐待女兒,指她可制止虐兒行為,卻甘心情願參與,更阻撓社工探望女兒,她未盡母親責任,令女兒受苦,已難想像更惡劣的虐兒案,遂以最高刑期十年為判刑起點,考慮她認罪及沒案底,而且她因生活不幸患抑鬱症,手腕亦有「𠝹手」的傷疤,遂酌量減刑。
此外,法官認為虐兒罪的最高刑期,雖已由兩年增至十年監禁,但隨着社會發展,應再考慮修改。

球棍虐打滾水燙手
根據案情,三歲半受害女童張悅怡原本由外婆照顧,○二年六月底因朱申請綜援,由朱接往大埔大明里寓所,當時朱已跟丈夫分居,與歐陽相戀及同居。
隨後一個月,兩被告幾乎每日虐打受害女童,對她拳打腳踢,掌摑嘴臉,用木間尺及壘球棍打她,有時在她洗澡後,要她赤裸身體站立,用風扇吹乾身體,又不時不讓受害女童吃飯,更曾用滾水燙她的手,以及將她的手拉近爐灶及打火機。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受害女童因尿床被虐打三小時致臀部皮破血流,又餓着罰企七小時,後來歐陽在廁所內用花灑向她臉部噴水一分鐘,她墮地昏迷,雙姝搶救不果召救護車,法醫官發現受害女童頭部、身體及手腳傷痕纍纍,並因腦部受創及遇溺致死。
案件編號:HCCC67/2003

朱嘉敏在女兒送院後,曾在醫院哭成淚人,昨在庭上聞判時,則一臉冷漠。 資料圖片

歐陽詠恩認誤殺罪,被判入獄七年十個月。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