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的前高級警司冼錦華與其妻子,另兩名警務人員和一名女商人,涉嫌未有遵照防賄條例要求列舉三年內的開支,涉案五人昨再於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控方表示會傳召一名高級廉署人員作供,裁判官遂將案件定期七月十四日,預留兩天審訊,各被告仍准以五千元保釋外出。 記者:梁家亮
警察公共關係科發言人表示,涉案三名警務人員現已停職。五名被告包括冼錦華(四十五歲),高級警司;吳保安(三十九歲),高級督察;陳俊強(四十一歲),警署警長;車桂榮(四十七歲),主婦,冼錦華妻子;林春葉(四十二歲),商人,吳保安妻子。
控方昨日指出,將會傳召署理首席調查主任余振昌作證,而控辯雙方亦會就有關證供作出爭拗。
五名被告被控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控罪指他們於去年十月十一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並無完全遵照於○二年九月十六日送達予他們的有關通知書日期前三年期間,他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費用而招致的一切開支。
冼錦華昨日身穿筆挺西裝,表現輕鬆應訊,各被告亦戴上口罩離庭。
廉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4)條,若廉政專員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觸犯該條例所訂罪行,可向原訟庭申請,並可獲授權藉書面通知,要求有關人士提交陳述書,列明他的一切開支及法律責任。任何人觸犯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兩萬元。
案件編號:ESCC10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