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告董事負責<br>港交所審核需時阻披露

公司通告董事負責
港交所審核需時阻披露

【本報訊】港交所(388)主板上市委員會副主席兼香港董事學會主席鄭慕智昨日表示,已向港交所及港府反映,本港應效法英國,准許上市公司毋須先經港交所審核,可直接發表通告披露資料,再在14日內因應需要補充相關資料,一切責任由上市公司董事負責,以便提高上市公司資料披露的效率。
鄭慕智指出,目前上市公司披露資料前,須先由港交所上市科審批,需時較長,故該建議可加快資料披露,由於現時上市公司董事須負上披露資料的責任,故其建議做法亦可行。
港交所發言人表示,近年一直就該問題諮詢市場,但意見紛紜。他指出,上市科審核公司披露的資料,包括前期及後期審核工作,若要落實該上述做法,主要是縮減後期審核工序,但公司亦須符合前期審核的要求,例如要達致基本內容水平,港交所正研究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