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陳先生三年前開始在一間補習社任教。其後,補習社各分校曾更改招牌的名稱,僱主亦曾安排他到不同分校任教。
最近,陳先生還未收到上兩個月的工資,該段期間,他曾在不同分校任教,由於向補習社負責人追討不果,他打算透過民事程序向補習社索償,但不知是否須向個別分校分別追討。
問:陳先生應向那一間機構追討欠薪?
答:陳先生應查證僱用他的僱主的名稱,然後向該僱主追討欠薪。他可翻查個人工資及僱傭紀錄,亦可向稅務局商業登記處、公司註冊處公眾查冊部及教育署查證有關資料。陳先生應留意,僱用他的僱主的名稱不一定相等於他曾工作的補習社分校所公開採用的名稱。
問:僱員應該保存些甚麼紀錄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答:根據《僱傭條例》,若勞資雙方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僱主必須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僱員參考及保存。即使無書面僱傭合約,《僱傭條例》亦賦權僱員可以書面要求僱主以書面形式列明僱傭條件。
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除了書面僱傭合約外,僱員應保存下列僱傭紀錄,以證明僱傭關係、工資率及服務年資:
‧聘請書、僱主發出的受僱證明、職員證、員工登記表;
‧糧單、工資收據、調整薪金通知書;
‧若僱主以銀行轉帳或劃線支票出糧,則可保存有關銀行存摺、月結單、或支票影印本;
‧僱主填報的薪酬及報稅表、或僱員自行填報的個別人士報稅表;
‧解僱信、或終止僱傭關係後僱主發出的推薦信;
‧受託人發給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文件,如供款結算單和強積金成員證明書等。
資料來源:勞工處勞資關係推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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