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任職散工男子受友人擺布縱火,在屯門區一處露天停車場用易燃液體及打火機,放火焚燒一輛輕型貨車,被警員當場擒獲。涉案男子昨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縱火罪,被判入獄兩年八個月。 被告吳金龍,二十六歲。案發於今年一月二十三日凌晨,被告夥其友人徘徊停車場外,放火焚燒一輛客貨車。 案件編號:DCCC265/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