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九八年七月,衞生署的官員對幾間擺賣一本叫《醫好一切癌症》的書的健康中心,發出要根據《不良醫學廣告條例》加以檢控的警告,結果這幾個中心自然不敢再擺賣。這件事還有有趣的下文。筆者當年在本報的「自由講場」發表長文,指責西醫界排斥異己的罪惡,指責衞生署是在做傷天害理的事!
試問賣一本書可以騙財多少?何以一本在外國可以正當出版的書,來到香港竟然會觸犯法律,不得出售!就算一萬個癌症病人中,只有一兩個因為依照書中的方法,食用草藥,用簡單的電震器去殺滅癌細胞,成功得救,也是功德無量,為何西醫界要打壓另類醫療資訊的流通?
結果衞生署的官員經編輯聯絡來電,筆者以為想與我討論問題,誰知只是大打官腔,說他們問過法律意見,書本「可能」觸犯法律,所以去信云……誰不知阿媽係女人!問題為何衞生署的西醫咁主動,去搵法律意見,要借助呢件法律武器!
想想,西醫有把握醫好的病症,傷風咳之類的藥物廣告,沒有問題;西醫無把握或根本治不好的病,如癌病,就不許別的醫藥療法賣廣告,令病人失去資訊,也自然失去選擇。
社會用了九成以上的資源於西醫系統,其他的醫療方法只能自生自滅地存在,以保健的形式成為次等醫療,本身就說明了問題。如果其他醫療系統得到更多的資源作研究,解決了西醫無法解決的疾病,例如癌症,西醫還可以有現在這種惟我獨尊的壟斷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