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失業率高企,失業人士求職心切,容易墮入招聘陷阱。一婦人應聘待遇優厚的工作,卻要上街派傳單,離職後因沒有簽署僱傭合約,難以追討應得工資。
「毋須經驗,銀行假期,35以上室內工作,薪七千起電2578××××鄭」。馮太閱報,在分類廣告欄得悉有公司「誠聘雜務」,且在室內工作,即致電查詢,並相約到北角英皇道桂洪集團中心一貿易公司見工。
刊登招聘廣告的貿易公司,面積一百餘呎,內有兩個房間,有兩名女文員工作。馮太稱,面試是由其中一女文員負責,表示公司主要業務為木材貿易,因擴充寫字樓,故需招聘更多人手,而該職位主要工作是一般雜務,包括影印、傳真和清潔,月薪六千元,另一千元勤工獎。面試完畢後,對方表示要請示負責人才可決定是否聘用她,着她回家等消息。數小時後,馮太收到通知,她已獲聘。
馮太說,上工當日,她在公司坐至十一時半,女文員表示因「未請到推銷員」,着她先到太子區派傳單,她當時尚未察覺有不妥,遂按指示往派傳單,至十二時半,另一同事前來一同派發,並說「公司叫我嚟跟你」,該同事亦是首日上工,原亦是應徵文員,兩人頓感疑惑,她於是致電回公司要求負責人鄭先生向她們發出入職證明。她引述鄭先生回覆稱,「公司冇啲咁嘅嘢」,並發難道,「咁麻煩你唔好做啦!」
馮太說,她與同事懷疑被人存心欺騙,次日未有再上班。她說,「呢間公司好有問題,咁做可以不斷請免費勞工幫佢派傳單,而且我哋又冇打卡,又冇合約,好難證明喺度做過,想追討都難。」
記者安排馮太以電話向貿易公司追討她工作一天的工資,接聽電話的女文員JAN回覆說:「阿頭未返……唔係我哋出(糧)畀你㗎嘛,係阿頭出㗎。」並拒回覆會否向她發薪。
本報就馮太投訴向貿易公司查詢,負責人鄭先生沒有向記者查詢是那名員工投訴,已滔滔不絕的否認指摘:雜務即係乜都要做,可能係下面啲職員冇講清楚要出去派傳單啫。
以下是記者與負責人鄭先生的問答:
問:「文員是否亦需出外派傳單?」
答:「可能要幫手㗎,你知呢排生意唔好,就算係酒樓經理都要出去派宣傳單啦。」
問:「為何不發人工?」
答:「如果冇出糧,佢哋應該去勞工處,如果勞工處都話我哋要畀,我一定會畀……有啲人打嚟話冇糧出,咁佢哋有冇派到(傳單)先?」
問:「何以沒有與員工訂立僱傭合約?」
答:「我哋有一個月試用期……口頭承諾都係法律。」(○四一五一○)
勞工處發言人指出,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可以是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包含明言或暗示條款,但任何僱傭合約條款,如有中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都屬無效。理論上僱員工作一天便離職,亦應獲發應得工資,不過須視乎雙方當初協議而定。
發言人呼籲市民在求職時,應小心並詳細向僱主詢問工作內容,以及僱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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