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童工派傳單罰萬元

僱童工派傳單罰萬元

【本報訊】一間補習學校因僱用兩名童工派發傳單,以及沒有為員工購買保險,最近被判罰款一萬二千五百元,勞工處昨呼籲僱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三歲的兒童,否則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
勞工督察在去年七月巡查時發現,一間補習學校僱主因僱用兩名分別為十歲及十一歲的兒童在公眾場所派發宣傳單張,同時又沒有為員工投購勞保,最後於觀塘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二千五百元。

須為員工買保險
根據《僱傭條例》下的《僱用兒童規例》,任何人士不得僱用、促使或容許未滿十三歲兒童受僱,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但娛樂界、廣告界或相關行業的僱主,因行業的實際需要而須僱用不同年齡的兒童參與其製作,勞工處處長可豁免僱主遵守《僱用兒童規例》的若干條款。
勞工處發言人又說,《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必須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以承擔僱員因工受傷所負法律責任,沒有為僱員投保的最高刑罰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