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肺炎肆虐,市民消費意欲大減,娛樂飲食業更成為重災區,不少僱主要求員工放無薪假期,共度時艱。不過,NEWAYKARAOKEBOX一前僱員投訴,資方要求員工每月「返一半,放一半」,她拒絕接受即被解僱,卻未獲合理賠償。
葉小姐九八年開始在NEWAYKARAOKEBOX任職收銀員,今年三月二十八日,其上司向她表示,所有員工每月上班日數減半,「返半個月,放半個月無薪假期」,並向員工派發同意書簽署,葉小姐拒絕接受,兩日後被解僱。
她說,「三月中公司要我哋放晒所有啲假,已心知可能被裁員,但冇諗過會一毫子都冇得賠。」被解僱後,她一直收不到薪金,不斷聯絡人事部,都被諸多推搪,最令其啼笑皆非的是,「佢(人事部職員)話冇錢,如果我肯減一半年資,就即刻開票,我梗係唔制啦,年資五年變兩年半,賠償會少好多。」她向勞工處投訴,並向本報求助,希望討回公道。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已接獲葉小姐的投訴,並已安排勞資雙方在下月初進行調解會議。
NEWAYKARAOKEBOX公關部歐小姐否認葉小姐是因為拒絕新安排而被解僱,反指是因她工作表現欠佳而被解僱,只是時間上較為敏感,葉小姐的上司過去曾多次向她提出口頭警告。
她續稱,葉小姐應得的薪金因為要核數而稍被延誤,但已安排發放,由於她是因工作表現欠佳被解僱,故不會獲得賠償。
歐小姐稱,部份拒絕簽署同意書的員工至今仍受聘,被解僱員工是過去表現未如理想,但礙於當時人手短缺而未被辭退。
工聯會副理事長梁富華批評有無良僱主藉此次非典型肺炎事件裁員。他說,僱主不可以一句「工作欠佳」便將員工解僱,若員工透過法庭追討,則僱主必須出示足夠證據,否則會被視為無理解僱。 (○四一五○一)
根據《僱傭條例》,若僱主更改僱傭合約,如僱員不接受,便會當遣散論,僱主須按法例作出賠償。不過,僱主可要求僱員停工,期間不獲工資,但必須於連續四星期內工作並有正常工作日數的一半,或連續二十六星期工作有正常工作日數的三分之一,否則便屬開工不足,會被推定為解僱,須按法例作出補償。僱員如不接受資方要求停工,不會獲得遣散。
若僱主解僱員工,須作出賠償,包括代通知金、欠薪、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僱員如果受僱不少於五年而被解僱,僱主須在合約中止後七天內支付長期服務金予僱員,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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