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二十三條立法諮詢結束時作出的所謂「讓步」,其中之一是取消「隱匿叛國」罪,一是限定只有中國公民才能犯叛國罪。誰知討論之下,兩個讓步都不是真讓步。
取消「隱匿叛國」,其實因為《刑事程序條例》91條已有「隱瞞罪行」的罪名。知悉或相信有人犯了叛國罪而不披露,可以藉這項條文檢控。我問律政專員區義國兩個罪名有何分別,他的回答是,「隱瞞罪行」罪必須是有代價之下的隱瞞,「隱匿叛國」則不涉及代價。
可是,「代價」範圍廣闊,定義絕不限於金錢利益。除非91條清楚訂明不能藉「隱瞞罪行」之名,作檢控「隱匿叛國」之實,否則這個「讓步」就是假的。
至於叛國罪,它在藍紙草案的定義涵蓋了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部隊」或作為其中一分子,而有意「推翻」或「恐嚇」中央人民政府。草案訂明,外國人不能犯叛國罪。
但顛覆罪的定義,同樣涵蓋了這個部份;以「進行戰爭」的手段,「推翻」或「恐嚇」中央人民政府,即屬觸犯顛覆罪。根據草案,外國人能犯顛覆罪。
換句話說,同樣是外國人,同樣是加入外國軍隊與中國交戰,同樣以圖推翻或恐嚇中央人民政府,免於叛國罪,但卻可以改用顛覆罪名檢控。這種讓步,充其量是名義上讓步,事實上不是讓步。
外國軍隊與一個國家交戰,將其士兵控以背叛這個國家的叛國罪固然荒謬,改控以顛覆這個國家的罪名,同樣荒謬。政府實應重新考慮,不要讓國家安全法例出洋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