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誰中止了僱傭合約?

打工仔與老闆:
誰中止了僱傭合約?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事件經過
何太家中的時鐘停了,外傭因此遲了到住所樓下等候校車接何太的女兒返家,何太要到車廠接回女兒。雖然外傭只是首次犯錯,但何太嚴厲地責備她。
外傭反駁說:『Mum,我沒有錯,是你的時鐘壞了,你這樣罵我即是想我走!』
『你不肯認錯,是否想不做?如果是的話,我立刻發這期糧,你可以立即走!』何太說。
『你要我走便走吧!』外傭取了工資,即時離開何家。

互討代通知金
其後何太及外傭都向對方追討一個月中止僱傭合約的代通知金。
問:究竟誰人主動中止了僱傭合約,須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予對方?
答:何太及其外傭在中止僱傭合約時並沒有說清楚是外傭辭職或僱主解僱,事後都向對方追討一個月代通知金,產生勞資糾紛,可謂費時失事。其實,在私人住宅通常並沒有獨立的第三者在場,因此,在事後判斷外傭和其僱主誰人中止了僱傭合約,十分困難。

中止合約須知
何太應以以下的方式處理事件:
1)由於外傭的過失並不嚴重,何太宜與外傭商討以後怎樣避免同類事件發生,大事化小;
2)如何太根本無意解僱外傭,當外傭說要走的時候,應立即澄清並非解僱她,並問明外傭是否想辭職;
3)如果何太決定解僱外傭,由於外傭並非犯了嚴重過失,應給予一個月通知期或以一個月工資代替通知。
4)何太如與外傭中止僱傭合約,應以書面說明是誰人中止合約,並於其後七天內清付工資及其他有關欠款。僱主宜要求外傭簽收款項,和安排獨立的第三者在場見證。
資料來源:勞工處勞資關係推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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