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2003年04月11日)本欄那篇「港交所選董事公平嗎?」的文章中,筆者指出:「……基金經理所扮演的角色,是代基金持有人作出投資而已,基金管理的資產是不屬於基金經理的,正如在股票基金內持有大量股票,但這些股票是不屬於基金經理,他僅是代替基金持有人(即各位投資者)管理而已。……基金經理以其基金內所持有的股票進行投票時,是應該基於基金投資者的利益為主,而不是為其他私人理由,例如友好或交情之類。正如這次港交所的董事選舉,假若基金經理以其基金所持有的港交所股份來投票選董事,則該基金經理有必要表明他的投票是基於投資者利益,還是其他私人理由。
此點頗重要,因為這些股份並不屬於基金經理,而是屬於一般基金投資者,例如你或我的強積金,基金經理不應將我們的權利(持有股份的投票權)作「人情」。我們廣大投資者絕對有知情權,這也是我們的權利。」此外,文中亦講到:「希望馬局長可正視這問題」。
在上述文章見報後,很高興在翌日隨即收到財經事務局及庫務局就此事的回應,可見該局辦事效率頗高,令筆者對其改觀,怪不得在日前公布《港大民意網站》的調查顯示,馬局長的民望得以上升,由早前在14個人中民望排行14,上升兩級至排行第12位,可見近期馬局長的表現已見成效,希望其表現繼續令香港經濟受惠。
財經事務局及庫務局雖然就上述一事,已很有效率地作出回應,無奈其在信中僅指出:「……基金經理以其基金所持有的股票進行投票事宜。我(財經事務局及庫務局局長新聞秘書)想指出,有關事宜屬香港證監會的職權範圍,敬希垂注。」筆者閱讀了其僅得數行的回應信後,有點摸不着頭腦,不知其意思是否指出此事屬香港證監會的職權範圍,筆者應自行再請證監會正視這問題,還是他已將有關事宜代為轉交證監會?未知有關方面可會就此事回應?屆時再告知各位讀者。
這不禁令筆者回憶起以前在殖民地政府管治時萬事皆慢半拍的年代,每當小市民去A政府部門投訴,該部門會講此乃B部門的職權範圍,叫你自行到B部門投訴。好了,當你去到B部門,該部門卻又叫你到C部門投訴,如此這般沒完沒了。相信不少朋友亦有類似的經驗,但自回歸後,董特首上場,特區政府已極有效率,類似事件應不會發生。
筆者腦海中,忽然浮現起劉德華近期著名的一句:「咁嘅工作態度,已經唔得啦。」
最後,筆者欲指出,上市審批及監管權從港交所(388)抽出,雖然有助港股日後的運作,但對港交所的股東則有欠公允。一般上市公司將其重要的一項業務分拆出售,大都會獲得一筆可觀的金額,可是港交所若把佔其總收入18%的上市等業務轉給證監會,非但沒有補償,好像每年還要額外貼錢!假若基金經理以屬於投資者的港交所股份來投票,支持一個贊成此上述不利港交所未來盈利的參選者,究竟是否真的以基金投資者的利益為首要?真是天知曉!此點下周再詳述。
譚紹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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