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誓言 - 吳靄儀

違反誓言 - 吳靄儀

有一個可笑的說法,就是指反對二十三條立法的立法會議員「違反誓言」,應被撤職。
所指的誓言,是每個立法會議員就職時的宣誓「擁護《基本法》」。在某些人心目中,擁護《基本法》等於接受二十三條,等於必須立法、必須即時立法、按照政府的荒唐建議立法,並在七月就通過法例。這種說法毫無根據,不合邏輯,不過是故意污蔑反對政府的議員,本來不必理會,但既然提出,那就加以說明也無妨。
《基本法》是特區一切法律和制度的法律基礎。但擁護《基本法》並不是說不能持《基本法》有些條文需要修改的立場。事實上第一五九條就訂明了修改《基本法》的方式、程序和限制範圍。如果說某些條文應刪除就是不擁護《基本法》,那麼一五九條就邏輯上不可能存在了。一五九條並沒有不容許刪改二十三條。
其次,《基本法》共一百六十條的條文,性質並非全部相同。有些是基本性質的,例如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也有指導性質的,例如一○七條,有關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等等。每一項條文應怎樣落實,就要看它的性質而定。
二十三條是有別以上兩類的另一類。「應」立法,而卻是「自行立法」以達到禁止某些行為。應該怎樣落實,香港顯然有很大的自主權。政府的建議並沒有甚麼神聖不可侵犯的。
立法會議員的誓言第二句是「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是要我們忠於香港的整體利益。如果香港的利益需要修改《基本法》條文,我們就要遵守誓言,爭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