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受傷 被迫轉行 繪畫為生<br>英籍大狀獲償415萬

車禍受傷 被迫轉行 繪畫為生
英籍大狀獲償415萬

【本報訊】英籍大律師三年前駕駛電單車與房車相撞,脊椎及肩膊重創,腰痛至今仍持續,亦不能重返大律師行業。他指房車司機疏忽,轉彎沒有亮起車尾指揮燈,致令他收掣不及釀成意外,興訟高等法院追究意外責任賠償,昨日獲判償四百一十五萬元。
原訴人ChristopherGordonYoung,現年五十五歲。答辯人李珠,七十五歲,退休前在筲箕灣經營雨具店。
高院暫委法官韋毅志在判詞中稱,答辯人當時疏忽駕駛,不但未有注意路面情況,轉彎前更無任何指示,因此要為車禍付上三分之二責任。不過,憑原訴人三十多年的駕駛經驗,應有心理準備前車可能轉彎,但他仍然冒險企圖爬頭,故要承擔餘下的三分之一責任。

前車轉彎未打燈
賠償金額方面,法官參考原訴人意外前後的收入再計算創傷賠償、醫藥費及日後醫療開支等項目,裁定答辯人須賠償四百一十五萬元(見表)。
意外發生於○○年三月二十五日,根據判詞,原訴人在大潭水塘道駕駛電單車,打算爬頭,但答辯人駕平治房車突然右轉,事前沒有亮起車尾指揮燈。原訴人因煞掣不及迎頭撞向房車,不省人事,電單車嚴重損毀。
車禍後原訴人的胸骨及脊椎部份關節碎裂,右肩脫骱。即使已事發三年,手及頸部仍不活動自如。持續的腰、背疼痛使他迫不得已在車禍後五個月放棄執業,因為工作時不能長久站立及坐下,而腰背受壓痛楚,將令出庭表現大打折扣。現時他僅靠為《南華早報》財經版繪畫漫畫為生,月入約一萬五千元。意外亦令他緣絕心愛的業餘活動,包括駕電單車、揚帆出海及劍擊等。
案件編號:HCPI148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