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的利用價值 - 李碧華

贓物的利用價值 - 李碧華

有些買賣在法律上是灰色地帶。
像荷里活女星雲露娜維達事件,她年前在美國加州比華利山店舖盜竊罪成,被判守行為三年,及履行480小時社會服務令。現已完成。
事件本已告一段落。她又透過代表律師表示,希望把偷來的衣服及飾物(總值5500美元,折合約四萬三千港元)拍賣,收益撥捐慈善用途。
法官嚴正拒絕:「怎能利用犯罪來獲利?」
這些「贓物」在付了罰款之後,便歸她所有。照說是私人物品,可自由運作。在一個商業社會,因是「名物」,有故事,傳奇色彩,滿足一些人的追星心理,必能拍賣到好價錢(代表律師還寄望有十萬美元)。但另一方面,實乃犯罪所得,不應鼓勵從中牟利,即使是善款,既非恰當,亦不光彩。法官考慮過情理吧。
如果利用已去世的名人遺物來牟利(例如摷垃圾做文章。張愛玲張國榮……都遭利用),或未經在世的當事人同意而把私人物件展示報道,間接賺錢,是否不法?法律界專業人士可以告訴大家嗎?
——雖然,簡單點,這是良知和道德。會否在午夜夢迴忽地驚醒而心寒不安?有些事大多數人不做,是他們相信因果,因而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