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爾邦專員
本人對政府公開感染非典型肺炎病人住所大廈名稱的做法,感到不安,認為有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嫌。閣下所領導的私隱專員公署,負有教育公私營機構及社會大眾認識及尊重私隱的責任,在這次事件中未見有主動向公眾解釋有關問題,本人非常失望。
根據法例附件的保障資料原則,病人提供資料以供收集之時,要獲明確告知有關資料將會用於甚麼目的,及該等資料可能轉予甚麼類別人士,這次事件中,病人有被告知地址會被上網公告世人嗎?
網上公告是大廈名稱,但電視新聞所見,有警員到個別被家居隔離者突擊檢查的鏡頭。請問電視台為何會得知?而為何警員全無保障被隔離者私隱的做法?據法例五十六條,豁免只限適用於保護當事人的身體健康或精神健康免造成嚴重損害;這點可以理解為有緊急需要時將資料交與其他醫護人員;法例又豁免當相當可能對其他個人的身體或健康或精神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這就極有商榷的地方。除非有清楚的醫學證明,不公開病人住所的資料,會對其他人「相當可能」地造成「嚴重損害」,否則不獲豁免,對嗎!
政府究竟是基於真實的需要,還只為討好民意,順從民情,置法治精神於不理,專員閣下一定比本人清楚。亡羊補牢之計,是從速取得病人的同意,並在尊重病人意願為前提之下工作,方為兩全其美,未知專員同意否。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