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層裝修漏水 下層擔遮如廁<br>鍾麗幗控曹廣玉滋擾

上層裝修漏水 下層擔遮如廁
鍾麗幗控曹廣玉滋擾

【本報訊】房屋署副署長鍾麗幗,指稱其寶雲道寓所主人房廁所天花板出現滲漏,令她用廁時要用雨傘遮擋滴水,構成嚴重滋擾及不便,向大廈管理公司投訴,並要求樓上業主改善情況不果,故昨入稟區域法院,要求樓上業主財經界名人曹廣玉維修廁所,同時索取賠償。 記者:蔡曉楓

原訴人為房屋署副署長鍾麗幗,答辯人為曹廣玉(其兄為前政務司曹廣榮),曹廣玉七四年放棄政府職位,轉投麗新集團,出任麗新國際助理總經理,九四年加入盈科拓展新加坡公司,○○年任星島集團營運總監。曹昨晚外出時對本報記者表示,他的寓所最近做了牆身油漆工程,漏水與他無關,事件現已交由律師處理,故不便回應。

兩屋間水管爆裂
涉訟物業位於港島半山寶雲道,該幢大廈已有逾四十年樓齡,原訴人居於二樓單位,按入稟狀指,今年三月底,原訴人察覺樓上單位正進行裝修,四月四日原訴人發現主人房廁所天花漏水,情況嚴重致原訴人使用廁所時要以雨傘遮擋,由於原訴人逗留主人房的時間很長,她擔心滴下的污水影響健康,遂於翌日早上當面向答辯人投訴有關漏水情況,原訴人在答辯人的陪同下入答辯人住所察看,看見新鋪設地板及全屋重新髹漆,答辯人向她表示重新翻新油漆,但對原訴人單位漏水一事概不負責。
同日下午十二時,原訴人找工程公司的水喉匠視察寓所漏水情況,認為由於與樓上兩屋之間的水管爆裂所致,至四月七日上午九時半,原訴人再就漏水一事找答辯人,對方重申不負責,同日下午三時許,原訴人向大廈管理公司經理投訴,該經理視察兩個單位後,發現原訴人的廁所天花出現明顯的漏水水迹,而答辯人的廁所地下的水管則淤塞。

要求賠償及訟費
入稟狀續指,原訴人於四月九日傳真一封信件要求答辯人作出維修及改善漏水情況,而管理公司的經理亦曾就事件去信答辯人,惟答辯人仍沒有作出任何回應,原訴人遂訴諸法律,入稟要求答辯人維修爆裂的水管,並就不能使用廁所引起不便,及對廁所天花造成的損壞,作出賠償及訟費。
案件編號:DCCJ2129/2003

曹廣玉昨晚在寓所外表示,事件交律師處理。 蔡曉楓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