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水平低劣 部份可能違憲<br>陳景生轟23條擺法界上檯

立法水平低劣 部份可能違憲
陳景生轟23條擺法界上檯

【本報訊】在立法會為《基本法》二十三條藍紙草案舉行公開聽證會前,大律師公會公布對藍紙草案意見書。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指草案部份條文除字眼含糊不清及超越二十三條立法所需外,當中容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制訂附屬法例,在上訴人沒有代表律師出庭情況下審理禁制組織上訴,可能違反基本法,更有「擺司法機構上檯」之嫌。 記者:莫劍弦

至於外間認為在非典型肺炎衝擊下,政府應暫時擱置立法,全力團結社會對抗疫症,陳景生以「呢個係政治問題,唔應該由公會講」去回應,但他隨即語重心長地說:「政治上,政府係聰明咁做,定係愚蠢咁做,要由政府去決定。」
大律師公會昨公布對落實二十三條立法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二十頁意見書,陳景生承認藍紙草案有改進地方,但當中有不少字眼十分含糊,又或有根本性錯誤,部份條文更可能有違憲情況。
例如以法例起草字眼為例,條文中不斷出現不同、甚至過時字眼:「有時講下香港政府,有時又會講咗係特區政府,有時重講下聯合王國」。他說若外國法律學者看到條文,「一定會覺得香港立法水平好差。」又如在顛覆罪中提到「恐嚇中央人民政府」,他反問「點樣叫恐嚇?點樣可以恐嚇到?法例又冇寫清楚。」
除此之外,他又批評藍紙草案中部份內容,根本超越了二十三條立法要求,就以禁制本地與境內被禁組織有聯繫團體為例,他批評「基本法只係叫禁止同境外組織有聯繫,從冇講過同境內組織。」

斥違基本法35條
但令他們最不滿的,是有關被禁組織上訴機制中,容許法院在上訴人沒有代表律師情況下審訊,甚至可以拒絕上訴人代表律師出庭,是完全違反《基本法》第三十五條,容許市民有選擇律師權利。更大的問題,是落實這些機制並不是由政府提出立法,而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訂立附屬法例形式執行,陳景生認為,這不應由首席法官去做,差唔多是擺司法機構上檯。若到時有市民挑戰該條款違憲,將會令立法的首席法官陷於尷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