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線:<br>繼承法——遺囑、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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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遺囑、繼承權

今日探討專題:繼承法
嘉賓:簡錦材大律師

問:有立遺囑者及無立遺囑者在遺產分配上有何分別?
簡錦材答:一般來說,任何成年人(18歲以上)都有權預立遺囑,在遺囑內委任誰為執行人(必須為21歲或以上人士)及訂明如何運用及分配其遺產予指定的受益人。遺囑內亦可對殮葬的安排作出指示,甚或為未成年之受益人委出監護人。遺囑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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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在世之時可按其意願隨時撤銷其現有遺囑,並訂立新遺囑。隨着客觀環境的轉變,已經預立遺囑的人士亦須因應轉變,例如立遺囑人締結婚姻或離婚,或其資產有所改動,或指定受益人個人情況有變等情況,重新檢討有沒有訂立新遺囑或簽署遺囑更改附件之需要。
遺囑乃一非常重要的文件,任何有關遺囑法律效力或其內容解釋的爭議,一般都在立遺囑人身故之後發生,立遺囑人其時已不能現身說法,故此遺囑內的用詞必須清晰地表達出立遺囑人的遺願,以避免日後紛爭,亦需注意納入立遺囑人名下的所有資產及享有實益,避免遺漏。而簽署遺囑時亦應留意法例的要求,由兩個獨立見證人簽名見證。最佳保障,當然是預先向執業律師尋求協助。

無遺囑按法例處理
無預立遺囑而身故的人士,如其居籍是香港,其遺產(包括香港境內或境外之動產及香港境內之不動產)的承繼,乃依照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該條例規定在不同情況之下,死者各類別的親人有法定的繼承權益。
有一點必須一提的,就是無論死者有否預立遺囑,若果有符合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內所指定之資格及情況的遺屬或受養人,能夠證明死者的遺囑或《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不能對其提供合理經濟給養,便可向法庭申請從死者遺產中提供經濟給養。

*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及香港電台第一台節目主持蔡浩樑主持的「實用星期六——法律專線」,逢星期六(非賽馬日)下午二時至四時在港台第一台(FM92.6-94.4)及香港電台網上廣播站( http://www.rthk.org.hk )播出。公眾可於節目進行期間致電1872311向嘉賓徵詢有關法律意見。下次節目探討之專題為「勞工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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