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董事拒發工資須負刑責

打工仔與老闆:董事拒發工資須負刑責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高女士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行政經理,最近遭解僱,但公司並沒有向她支付最後一期工資。公司的人事經理辯稱,僱主未能依時發放工資,乃因公司的其中一位董事馬先生與其他董事發生商業糾紛,因此拒絕簽署任何公司文件,包括支付僱員薪酬支票。雖然高女士直接向馬先生要求簽發支票以清付工資,但遭對方拒絕。

七日內支付工資
問:僱主解僱高女士後,仍拒絕支付最後一期工資予高女士,是否違法?
答:《僱傭條例》規定,工資應在《僱傭合約》中止日到期支付,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得遲於合約中止後七天內支付。因此,僱主拖欠支付工資的做法是有違《僱傭條例》規定,僱主違反《僱傭條例》內有關發放工資的法定時限,可被勞工處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欠薪可判監一年
問:勞工處會否接納商業糾紛為欠薪的合理理由而不檢控該公司?董事馬先生亦會否被檢控?
答:勞工處不會接納該公司所提出的原因為合理的理由,因公司不應以董事間的商業糾紛而拖欠僱員薪金。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理由拖欠僱員工資,即屬違法行為。無論僱主是有限公司、獨資或合夥經營,可被檢控。此外,如有限公司的董事基於本身的疏忽、同意或縱容下而導致該公司觸犯了欠薪罪行,其董事即屬犯相同罪行,也可被勞工處刑事檢控,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在這個案中,馬先生拒絕簽發清付工資的支票,會因此而負上個人的刑事責任。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來源:勞工處勞資關係推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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