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線:<br>司法覆核--現代版「民告官」

法律專線:
司法覆核--現代版「民告官」

今日探討專題:司法覆核
嘉賓:馬浩輝大律師

為了讓大眾對法律條例有更多認識,香港電台第一台由今日開始,逢周六播出「實用星期六——法律專線」節目,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及港台第一台節目主持蔡浩樑主持,每星期邀請不同律師就各項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專題進行探討,並接聽市民來電,解答法律疑問。本報同日刊出有關法律專題的重點。

問:甚麼是「司法覆核」?一般在甚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司法覆核」呢?
馬浩輝:「司法覆核」即現代版「民告官」,是「行政法」中的一種申訴機制。當行政機關作出不合法、不公正或不合理行為時即可提出。
換言之,如當事人不滿任何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的決定,都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必須先向高等法院取得司法覆核的許可,然後再申請。進行司法覆核目的是撤銷、推翻行政決定的一種方法;強制行政機關履行義務;澄清與行政決定有關的法律是否合法。若果申請被接納,法院會頒發移審令、禁止令、履行令、宣告令等。

甚麼人可申請司法覆核?
受事件或決定影響的人
‧關注團體
‧專業人士或團體介入聆訊
申請司法覆核的理據──當遇上以下情況
‧不合法:越權、違反法律、憲法;錯誤的舉證態度
‧不公正:不合程序,公平審訊權,合理期望,以僵化態度行使行政權力或存有偏見。*
‧不合理:另有目的之行政決定、缺乏證據下行事、考慮不相關的事宜實、不考慮相關的事實、行為與目的不相稱。

舉例個案:
71歲盧女士二十年前遷入一個公共屋邨,與盧女士同住尚有她兩名兒子及一名養子。其後該名養子被判在盧女士單位內一張麻雀枱的抽屜藏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房委會根據「房屋條例」向盧女士發出遷出通知書,中止涉案單位的租約。盧女士堅稱毫不知情提出上訴但遭有關機構駁回。盧女士的法律代表認為有關機構政策僵化,完全沒有考慮盧女士是否對非法活動毫不知情;此外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盧女士或其家人在知情下容忍有關非法行為,於是建議盧女士就有關機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該節目於本星期六下午二時至四時在港台第一台(FM92.6-94.4)及香港電台網上廣播站( http://www.rthk.org.hk )播出。公眾可於節目進行期間致電1872311向嘉賓徵詢有關法律意見。下周六節目探討之專題為「繼承法:遺囑、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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