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十三歲女學生於○一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參加聖約翰救傷隊總部的開放日,離開時橫過馬路,遭一輛的士撞倒,壓碎左腳骨,遂在區域法院興訟,向肇事的士司機索償二十萬元。
法官接納司機及目擊證人的證供,確信女學生當時只顧講電話,匆忙過馬路,須為意外自行承擔八成疏忽責任,僅獲償四萬一千元。
原訴人李靜慈,現年十四歲,答辯人何乃邦,任職的士司機逾二十年(姓名皆譯音)。
主審法官判案時指出,接納答辯人及目擊路人陳先生的證供,指原訴人過馬路時沒有先停下來看一看交通情況,只顧垂頭講電話,便匆忙過馬路,雖然答辯人也有疏忽,但原訴人須承擔八成疏忽責任。
法官更指,若原訴人先停下來看看交通情況,意外便可避免。
案件編號:DCPI2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