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劉先生在一間公司任職客戶主任已達16個月,近日胃病復發,醫生建議他做手術,以除後患。連同手術後休養的時間,醫生估計劉先生需要放約一個月的病假。由入職日起,劉先生已累積了40天的有薪病假(首年每月2天,其後每月4天)。所以,他決定接受手術,並把有關情況通知人事部。
手術後,主診醫生正式發出四個星期的病假予劉先生。劉先生事後委託親友把證明書交給部門主管曾先生,但曾先生表示只會批出兩個星期的病假,若劉先生未能如期復職,便會把他解僱,以免影響客戶服務。劉先生認為他已經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僱主不能拒絕他的病假申請。
問:劉先生的僱主能否拒絕他的病假申請?
答:《僱傭條例》規定,如僱員符合以下要求,便可享有有薪病假:
(1)病假不少於連續四天;
(2)有醫生證明書;及
(3)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觀乎劉先生已符合上述條件,僱主不能強行縮短他的病假。
問:僱主能否在劉先生放有薪病假期間解僱他?
答:不可以。《僱傭條例》規定,除非僱員犯了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能解僱正在放有薪病假的僱員,否則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十萬元。此外,如僱主非法解僱僱員,除會被檢控外,亦須在合約中止後七天內向僱員支付:
(1)解僱代通知金、
(2)另加一筆相等於七天工資的款項、以及
(3)僱員應得的疾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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