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調低薪金 指違反《基本法》<br>外傭團體申請司法覆核

不滿調低薪金 指違反《基本法》
外傭團體申請司法覆核

【本報訊】行政會議決定於向聘請外傭的僱主,每月徵收四百元,用作培訓本地工人,但同時調低外傭最低月薪四百元,惹來外傭不滿,認為新措施是變相徵收「外傭稅」,屬違憲及違反《基本法》,故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尋求推翻行政會議之決定及索償。
不過,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副主席羅軍典卻持相反意見,指近年本港經濟每況愈下,打工仔被減薪或凍薪是大勢所趨,相對外傭有減薪空間。
十名申請人,包括外傭團體MigrantIllongoAssociationInternational及外籍傭工權利聯席兩名代表,另有六名菲律賓及一名印尼傭工、一名持菲律賓大律師資格的本港僱主。三名答辯人為特首會同行政會、入境處處長及僱員再培訓局。

歧視外傭及僱主
入稟狀指,經濟發展及勞工局於本年二月向立法會簡報,指在行政會議建議及行政長官頒令下,決定按《僱員再培訓條例》,將外傭列入「輸入僱員計劃」,由十月起聘請外傭的僱主須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為兩年合約的外傭一次過繳付九千六百元,或分四期繳付,所得徵款用作培訓本地工人;另四月起調低外傭最低月薪四百元。新措施適用於新聘或續聘的合約,現時在本港工作的外傭不受影響。
申請人指出,行政會議批准「輸入僱員計劃」,未作頒布及刊憲,當局便向立法會作出簡報,程序上不妥。而新措施是透過行政手段,變相間接徵收「外傭稅」,將有關費用轉嫁外傭身上,而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批准稅收乃立法會之職權,由行會批准「外傭稅」屬越權及無效。
申請人續指,新措施歧視外傭及聘請外傭的僱主,因為聘用本地傭工的僱主毋須繳付徵款,而本地工人每年入息逾十萬八千元才要納稅,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及《國際勞工盟約——移居就業公約》。
案件編號:HCAL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