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著名律師行高李葉指控前合夥人顧愷仁,在職期間暗助主要客戶中國銀行開設法律中心,涉及利益衝突,又在計劃取消後另起爐灶,撬走五名律師及中銀這一大客,令律師行受損,高等法院法官馬道立昨頒布判詞,裁定顧愷仁要向高李葉交代自立門戶一年內的有關得益,而高李葉亦可就法律中心等事項,獲得三元的象徵式賠償。
法官在判詞中認為,中銀成立法律中心的構思,是向中銀集團及中銀的客戶,提供法律服務,顧愷仁為高李葉的利益着想,有責任知會高李葉,卻三緘其口,還就法律中心事宜提供法律意見,明顯有利益衝突。
法官又指,當中銀放棄成立法律中心,擬聘用外面一間友好的律師行時,顧有責任游說中銀考慮聘用高李葉,卻對高李葉隱瞞此事,乘機撬走高李葉五名律師,自立門戶,接中銀的生意,違反受信責任。
此外,法官裁定顧及其中四名律師,合力另起爐灶及取走高李葉的文件,是違反受信責任。
不過,鑑於法律中心開不成,高李葉沒損失,而另起爐灶及取走文件,亦無理據可下令交代得益,遂判高李葉獲共三元的象徵式賠償,至於搶去中銀的生意,法官下令顧交代九三年十月自立門戶後一年內的有關得益。
本案原告高李葉律師行擅長商業、金融及與銀行業務有關的法律事務,被告除其前合夥人顧愷仁,還包括律師劉義浩、高朗、范楚雯、張潤君及李淑儀,原告對張潤君的指控,全不成立。
案件編號:HCA8847/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