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貪污案件的受疑人士,一般會被廉政公署調查人員帶返執行處接受查問。在現行制度下,受疑人士在廉署扣留期間將獲得保障一切其應享有權利。
廉署首席調查主任朱敏健指出,廉署的拘捕行動,與其他執法機構一樣,按實際需要而多安排在清晨進行,除因有較大機會成功接觸到涉案人士,亦可減少令受疑人士尷尬或不便。受疑人士在被捕後,有權要求律師到場陪同接受問話,調查員亦會提醒他有權「保持緘默」。
為保障受疑人士權利,除非提出檢控,否則受疑人士被扣留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被扣留期間,當事人有權要求單獨會見其代表律師,亦可要求致電親友聯繫。
此外,受疑人士可獲提供充足飲食,此等權利都詳細列明於一份中英對照的通告,供派發予受疑人士參考。
朱敏健稱,廉署自九○年將與受疑人士會談進行錄影,以確保錄取口供過程公正公開。受疑人更會獲得一套錄有整個會談過程的影帶作為紀錄。另一套則由調查人員保存用於調查工作。調查員會在受疑人面前將第三套影帶封存妥當,留待日後作呈堂證供。
受疑人若不同意進行錄影,亦有權選擇其他法律容許的紀錄方式,例如錄音或書面紀錄。
受疑人士或市民若不滿廉署的工作程序或廉署人員辦事手法或態度,可向「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乃獨立於廉政公署,直接向行政長官滙報。每宗投訴個案先交由廉署「內部調查及監察組」徹底調查後,由委員會審議和決定投訴是否成立。投訴人均會正式獲書面通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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