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處所隔離權力封樓

引用處所隔離權力封樓

衞生署署長這趟歷史性首次發出隔離令,是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百四十一章B《防止傳染病蔓延規例》中,第二十四條《命令將有關地區及處所隔離的權力》而施行。
法例規定,當衞生署署長認為對防止任何傳染病的蔓延屬合宜時間,可命令將任何特定地區或處所隔離;此外,亦可只規定達到衞生署署長認為足以防止傳染病蔓延所需的隔離程度。

違令可判入獄
同一章第二十五條就受隔離令所限人士作出限制,受影響人士除非獲得衞生主任以書明示准許或按照所發出的隔離令條款,否則任何人不可進入或離開隔離令所限制地區或處所,亦不得將任何運輸工具、動物、禽鳥、食物或物品,帶入或帶出有關地區或處所。違反規定人士,可被判罰款五千元及及入獄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