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靜趕工,悶極,忽然記者打電話來,問這個「檢疫及防疫條例」是甚麼事物,因為政府發新聞稿表示,正在考慮引用該條例之下的權力,限制與非典型肺炎接觸者的活動自由。
找出這一九三六年通過的QuarantineandPreventionofDiseaseOrdinance,果然賦予政府極大的權力,採取檢疫與防疫的措施。傳染病接觸者──即很可能已受感染的人──可能被要求簽署承諾書,承諾每日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不然就有被隔離之虞。
法例又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各方面的規例,防止疾病傳入香港、在香港蔓延或傳出香港。一九五五年,當時的香港總督會同行政局,訂立了一套《防止傳染病蔓延規例》,包括規定所有醫生要向衞生署長報告傳染病個案,沒有醫生診治的人,就由他居住的地方的房東、管理人,不然就他的親戚報告;衞生人員可以入屋檢查,及把病人搬遷到其他地方接受治療;當局有權下令將發現傳染病的地點消毒、清潔;有權隔離某個地區、居所,直至安全等等。
這項法例的目標是對付疫症和特別厲害的傳染病,是緊急措施,權力大是必須的。條例的適用範圍限於附表所列的傳染病及霍亂、瘟疫、黃熱病三種疫症。傳染病永遠可能有新類型,所以條例授權給衞生署長藉刊憲修改附表,加入須對付的傳染病,例如今次就要加入「嚴重呼吸系統綜合症」。
任何行政權力都需慎用,權力越大就越須慎重,假如不必要地濫用,嚴重妨礙市民生活而又對防疫無補於事,反效果就會極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