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負責監管金融事務之小組建議,為提高透明度及保障投資者利益,所有上市公司必須按季度(即每3個月)發表其收益和盈利(未經核數)報告。
表面看來,此舉可以讓股東及投資者按時多點了解公司發展和營運情況,更能給予公司管理層壓力,因為不時要派成績表或交代結果之故也,或可減少偷懶或作弊機會,實乃值得投一票支持的提議。
然而每家上市公司都會按規定每年或每半年發表年報或盈利報告,一些規模較大的企業更會將全年有何投資計劃、有甚麼或會影響股價波動的重大事件要決定、盈利預測等都一一寫在時間表上,要他們將一年做一次或最多兩次的事情變成四次,無論在時間或成本上,都會為企業加重負擔,甚至造成浪費,又何必多此一舉!
至於說此舉可減低管理層弄虛作假的機會,更是荒謬。若是那些精明但心術不正的經理要隱瞞或掩飾某些事情或數字,不要說季報(告),月報也沒啥問題,難道收緊時間便真能改變結果?
此外,一般企業股東和投資者根本沒有這樣的要求,為何當局硬要阿茂整餅──無嗰樣整嗰樣,胡亂作出規定?是怕歐洲企業有朝一日會發生類似美國安然(Enron)或WorldCom等醜聞事件,須及早預防,以免「揹鑊」?抑或為要追上潮流,仿效美國,遂能達到提高形象的目的?事實上,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公司若要舞弊,根本防不勝防,監管者只有在某些條例或制度上盡量將漏洞堵塞,避免被利用;而投資者需要的是資訊的質素而不是頻率!
王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