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警方毒品調查科前高級警司冼錦華與其妻子,另兩名警務人員和一名女商人,涉嫌未有遵照有關法例要求列舉三年內的開支。五名被告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十四(四)條罪名,他們均否認控罪,案件押後至四月二十五日作預審,各人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
五名被告包括冼錦華(四十五歲),高級警司;吳保安(三十九歲),高級督察;陳俊強(四十一歲),警署警長;車桂榮(四十七歲),主婦,冼錦華妻子;林春葉(四十二歲),商人,吳保安妻子。各人否認一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十四(四)條罪名。
控罪指他們於去年十月十一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並無完全遵照於○二年九月十六日送達予他們的有關通知書辦理,即沒有列舉在該通知書日期之前三年期間,他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費用而招致的一切開支。
各被告庭上答辯表示不認罪,裁判官應控方要求將案押後先進行預審,因控方要處理大量銀行及政府文件。冼錦華神情肅穆,被告等應訊後亦各自離去。
廉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十四(四)條,若廉政專員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士觸犯該條例所訂罪行,可向原訟庭申請,並可獲授權藉書面通知,要求有關人士提交陳述書,列明他的一切開支及法律責任。
任何人若不遵照該條例發出的通知書辦理,可因涉嫌觸犯有關條例而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兩萬元。
冼錦華去年五月十六日被廉署人員以懷疑非法收受利益罪名拘捕,廉署事後再拘捕吳保安等人。廉署過去曾引用上述條例控告十多名人士,當中包括商人吳兆秋。
案件編號:ESCC10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