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的誠實 - 吳靄儀

普通人的誠實 - 吳靄儀

法律審判普通人的誠實不誠實,尺度是拿得十分嚴謹的。最近看了一宗案例報道,深感凜然,很值得公眾討論。案情涉及一名稅務局職員,他利用他的工作上的密碼,未經同意,取得一位女同事的身分證號碼,代她申請成為世界野生物基金的會員,並自費代她繳付了入會費。事情被發現後,這名職員不但受到紀律處分,而且還被控觸犯《刑事罪行條例》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
經審訊後,裁判法官裁定被告無罪,因為根據條文,他取用電腦必須有犯罪意圖、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使自己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或不誠實地意圖令他人蒙上損失。裁判法官認為他身為公務人員而濫用職責上得到的密碼,未經同意侵犯他人私隱,是嚴重過失,但卻不屬刑事罪行,因為他沒有不誠實,也沒有企圖獲益,事實上他是出於善意。
律政司不服上訴。原訟法庭認為,依據上訴法院的一宗案例,取得資訊已屬「獲益」,至於是否不誠實,則準繩是RVGhosh案例中所奠定。假如案情中被告所作的行為,是誠實合理的普通人會認為不誠實的話,那就要看被告是否知道誠實合理的普通人都會認為這種行為不誠實。要是他知道,或必然知道的話那麼他就是不誠實。原訟法庭認為,這件案中的被告是公務人員,明知守則不許濫用密碼,又不應侵犯他人私隱,但卻私自取了他人的身分證號碼,在這種情況下,他必然知道這是不誠實。法庭於是下令裁判官重審、裁定有罪,並指示應判入獄。這就是法律上非問責官員公務人員須符合的誠實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