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周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
陳先生任職保安員,當值時需要穿着制服。他的主管曾說明,為保持制服整潔,每月會在陳先生的工資中扣除一百元作為公司替其洗熨制服費用。此外,如果服務未滿三個月而離職,無論是被解僱或自己辭職,公司亦會扣除僱員五百元工資,以賠償公司提供制服費用。
陳先生曾經詢問主管,如果他自行洗熨制服及在離職後歸還制服,是否毋須扣薪。但主管表示,為達致制服整潔的統一標準,公司政策不容許僱員自行洗熨。此外,陳先生在離職時必須歸還制服,因制服有公司的名稱及標記,他不可以在其他場合穿着,而公司仍會扣薪。
問:僱主可否在上述情況下,扣除陳先生的工資,作為支付洗熨制服費用或制服費?
答: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只可在法定情況下扣減僱員工資。僱主在條例不容許的情況下扣減工資,屬於非法扣薪,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僱主如以公司政策為理由,扣減陳先生工資作為支付洗熨制服費用,及在陳先生歸還制服後仍然扣薪,屬於非法扣薪,可被檢控。除非陳先生是因為疏忽或錯誤,損壞或遺失僱主提供的制服,僱主才可扣薪,但所扣除的數額亦不得超過該制服的價值或三百元(以較少者為準)。
如想進一步知悉扣減工資的各項法定情況,請參閱勞工處編制《僱傭條例簡明指南》。該指南可在
資料來源:勞工處勞資關係推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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