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縱橫:上市審批權轉移存風險

投資縱橫:上市審批權轉移存風險

政府委任的專家小組經過近半年的研究,終於就上市審批及監管權力作出建議,認為現存上市審批機制存在利益衝突,應將有關權力轉移至證監會,並倡設上市局履行此職責。
市場上不少評論集中於「削權」與「奪權」之上,頗為政治化,但筆者以為,最重要是搞清問題的根本,改革在於達到甚麼目的,有關建議能否達到此目的,新安排會否產生另一種風險?
港交所(388)擁有上市審批權,自從擁有這權力的首天開始,便存在角色上的利益衝突。港交所變成上市公司後,有了更大的「交業績」壓力,令公眾關注上市公司質素下降的問題。專家小組批評港交所「重量不重質」,正是指出港交所上市後出現的情況,這種利益衝突因角色而成,非人力可扭轉,除非每個港交所的中高層人員都絕對公平,然這近乎不可能,因為港交所的人員,自身亦存在角色衝突。

監管過度損股市功能
單從這個角度看,新建議似乎解決了問題,其實不然。大家要明白,設立股票市場之最根本目的,是讓企業能集資發展,繁榮經濟。股市作為投資渠道,只是這個目的衍生的產品。監管者往往以為加強市場監控,對股市百利無害,忽略了股市的最根本目的。若監管過嚴,令市場變成一潭死水,便無法發揮集資的功能。
不少研究發現,「過度監管」是大部份監管者的先天傾向,尤其在市場出現爛攤子後所作出的改革。監管者對市場的認識及實務上的經驗,亦會限制其在上市審批的能力與尺度。「過度監管」不但可能成為「利益衝突」的替代風險,更重要的是,市場的集資功能可能大受打擊,這不可不留意。
(本欄逢周一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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