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能載舟,亦能覆舟」,較早前曾有調查發現,胡亂使用代言人會令產品名聲受損。廣告界人士普遍認為,單以本質而言,使用代言人並不是一件壞事,但實質效果則視乎所聘用之代言人,形象是否與公司產品配合。使用知名代言人,並不代表與成功畫上等號。
盛世長城國際廣告首席執行官周佩蓮表示,若一定要聘用代言人,就要選擇與產品相配合的人選,舉例說,如本港首家採用代言人宣傳策略的U2服裝連鎖集團,當年就聘用了兩屆影后、人氣急升的袁詠儀,成功在芸芸產品中突圍而出。
不過,周佩蓮表示,若所聘用之代言人與集團產品並不匹配,或者所聘用之代言人根本不會使用該產品,只會產生反效果。總括而言,她並不建議客戶聘用代言人。
達彼思廣告亞洲區區域總裁余沛文亦認同,為產品找代言人並不是必勝的方程式。他表示,雖然合適的代言人能夠令產品更為凸顯,但較極端一點來看,採用代言人其實「好似食緊毒藥咁」。他雖不反對,但亦不會主動提議客人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