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投資者訴訟機制

引入投資者訴訟機制

股東權益被侵害,近年成為公司管治一大課題,《證券及期貨條例》因此訂出一套民事訴訟安排,引入法定私人民事訴訟權,讓由於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的小股東,可對違規人士提出索償或尋求其他補救方法,其中違規行為包括發放虛假或誤導性資料。
不過,申索人須證明違規者的有關失當行為,是與其民事申索相關,便可借助新成立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將取代內幕交易審裁處)的裁決,或者相關案件的刑事定罪作為訴訟的佐證。

賠償基金證監統籌
另方面,新條例又確立新的投資者賠償機制,將會取代現行的聯交所賠償基金及商品交易所賠償基金,日後會由證監會統籌。
新機制將涵蓋更多類別中介人的違責事宜,包括交易所參與者、非交易所參與者、銀行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每名投資者的賠償上限則訂為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