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九年簽訂的四條《日內瓦公約》,其中一條《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詳述戰俘定義,並規定保護戰俘和戰俘待遇的原則和規則。
簡單來說,「戰俘」是指任何一方的戰鬥人員,包括武裝部隊、民兵與志願部隊等,一旦落入敵方權力之下,就是戰俘,但恐怖分子和間諜除外。不過,若被俘者是否屬戰俘一事成為疑問時,其地位須由法庭決定;在此之前,被俘者應獲戰俘待遇。
公約訂明,戰俘是在敵國權力管轄下,而非在俘獲他的人或軍事單位權力下,因此拘留國要對戰俘負責,給予人道待遇和保護。例如除了武器、軍事文件等,戰俘可保留自用物品;要保障戰俘的住宿、飲食及衞生醫療;對戰俘可以拘禁,但除了適當的刑事和紀律制裁外,不得監禁,也不得命令戰俘從事危險或屈辱的勞動。戰事停止後,要立即釋放或遣返戰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