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元朗警署一名警員涉嫌在警署停車場入口,為幫朋友解圍,恐嚇一名遭其友毆打的的士司機,以阻止報警,結果被法庭定罪,他更為此辭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丁雅賢昨認為控罪甚不清晰,裁定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二十八歲上訴人林兆輝案發時駐守元朗警署,去年七月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成立,判監兩個月,他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昨續准以一千元現金保釋候審。
暫委法官丁雅賢昨在庭上指出,控方撰寫的控罪內容,是指上訴人恐嚇事主令其受驚,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款,但恐嚇事主不得報警才是正確的指控,屬法例中的第24(a)(iii)條款。
案件編號:HCMA798/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