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探討專題:中國法之內地投資
由註冊外國律師唐麗萍答
問:本人欲在內地投資做生意,應該依照甚麼法律程序辦手續以保障自己權益?
答:港人每年北上投資的個案和金額都有上升趨勢,去年由香港流入內地的資金有港幣一萬四千多億元。在內地投資,港人被視為外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可選擇在內地成立合資企業、合作企業或獨資企業。
合資企業:是由港人(或公司)與內地人(或公司)在內地共同投資成立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
‧各股東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公司權益和利潤、分擔公司的風險與虧損;
‧公司的註冊資本一般是由港人以現金投入,由內地人以當地廠房、設備或現金投入;
‧股東應共同簽訂合資合同、公司章程以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董事會的表決權、經營管理公司的方案等;
‧大股東通常出任公司的董事長、法人代表,按董事會的授權經營公司業務。
合作企業:類似合資企業
‧公司利潤是按各股東事先同意、並列明於合作合同條款的方法分配,而非按各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在公司還清所有債務、稅款,且有充足的現金流量時,港方股東可按合作合同的條款提前回收資本。
獨資企業:是由一位或多位港人(或公司)在內地全資成立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
‧不需有內地人參與、持有公司的股權;
‧由唯一的股東擔任董事長、法人代表,全權掌握公司的營運;
‧若有多位港商股東,股東之間可簽訂股東協議以確定各自的權益和義務,此協議不須提交審批機關。
設立上述公司的申請文件(如: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合資?合作合同、章程等),經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核發出批准證書後,申請人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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