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再有工程公司要員,因行賄歌星陳奕迅父親、房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罪成判監。一名機電公司董事,為獲取房委會轄下地盤的柴油發電機供應合約,向陳裘大提供二十萬元報酬,昨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判監二十個月。 記者:柯弘毅
五十六歲被告黃志良,為百達機電有限公司董事,承認一項控罪涉賄款二十萬元。同案次被告張國聰,三十六歲,順昌機電有限公司董事,否認兩項控罪,事發於○一年一月至七月間,涉及四十萬元賄款,今日續審。
案情透露,兩被告的公司均為房署認可的物料供應承判商,為五間專門供應地盤後備柴油發電機公司的其中兩間,兩被告並認識負責屋宇工程項目的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黃於二○○○年十一月,向上司表示要行賄陳裘大,以取得發電機的供應合約,向僱主索取二十三萬元,並建議將該筆款項列作其花紅計算,在帳目上掩人耳目。
黃將上司發出一張二十三萬元支票存入銀行,然後提取其中二十萬元現金,於十一月二十八日,在陳裘大的座駕上與他見面,將賄款交予陳裘大。黃向陳提供二十萬元款項,作為陳裘大協助「百達機電」取得房委會建築地盤的柴油發電機供應合約的報酬。在黃行賄陳裘大後,陳裘大曾就投標價一事向黃提供意見,以勝過競爭對手,取得工程合約。
辯方律師求情指本案與其他貪污案不同,被告的公司並沒有提供次等發電機,或導致政府支付較昂貴款項。律師指黃只是受薪董事,月入四萬元,真正因取得合約而獲益的是其僱主,被告並遭公司拖欠逾一百萬元花紅。
暫委法官簡達仁判刑時指,公眾對政府以公平方式批出工程合約寄以信心,被告以行賄手段獲取合約,企圖妨礙公平的招標程序,即使初犯,亦應判予阻嚇性刑罰,判黃入獄二十個月。
案件編號:DCCC12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