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僱主拖欠工資可被檢控

打工仔與老闆:僱主拖欠工資可被檢控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判頭王先生僱用阿明於建築地盤內當木工,雙方並在僱傭合約上訂明日薪為六百元。三個月後,王先生指阿明的工作表現未如理想,日薪應減至四百元。阿明即時提出反對,王先生亦因而表示不會發放今期的工資予阿明,直至他同意減薪為止。
問:王先生拒絕支付薪金予阿明的做法有否觸犯法例呢?

罰款20萬監一年
答:《僱傭條例》規定,工資應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或在僱傭合約終止日到期支付,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因此,僱主王先生不能基於阿明拒絕接受減薪而拖欠工資。若僱傭合約訂明日薪為六百元,僱主不能未經僱員同意單方面更改工資率。僱主違反《僱傭條例》內有關發放工資的法定時限,可被勞工處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問:當阿明向勞工處投訴後,王先生辯稱他未能依時發放工資予阿明,是因為大判尚未清付工程費所致。王先生一向不會在未收到工程費時支付工資予僱員,這個原因可會被勞工處接納為合理的解釋而不檢控王先生?
答:僱主所提出的原因,不會被勞工處接納為合理的解釋。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的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來源:勞工處勞資關係推展組

來函請寄
地址:香港將軍澳工業邨西駿盈街8號蘋果日報服務版(封面請註明「打工仔與老闆」)
傳真:23702192
電郵:[email protected]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