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國證監會就QFII投資範圍、訊息披露及審計要求等,作出進一步解釋。根據「暫行辦法」第18條,QFII合資格投資者可參與的境內證券投資,尚包括該會批准設立的封閉式及開放式基金,投資比例不限,同時有關投資者可參與股票增發、配股、新股發行及可轉換債券發行等四類活動的申購。
合資格投資者須遵照中國證券市場法律就訊息披露的規定,按「上市公司股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交易所有關業務規則所定披露其持股變動訊息,在計算其持股變動時,應合併計算其持有、控制的同一家公司所發行之A股、B股、H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存託憑證等。
另外,根據「暫行辦法」第35條規定,合資格投資者若因變更機構名稱,只需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可繼續進行證券交易,但若屬被其他機構收購合併,導致中國證監會及外管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況,則應暫停證券交易。該會又指出,合資格投資者未按規定接受年檢,或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或對該會處罰拒不執行等,其許可證將不能通過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