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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蓄意逃避強積金

僱員自衞術(四)
今期會為大家分享一宗公司東主以現金形式支薪,蓄意逃避強積金供款的個案。
個案中的運輸公司,以口頭協議形式聘請了多名運輸工人,每位員工月薪七千元,並協議用現金方式發放薪酬,員工毋須簽收。運輸公司每月扣取了員工百分之五的薪酬,聲稱替他們供強積金,但一直未有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其後因公司生意不景,員工被解僱。

辯稱未簽合約
員工向公司查詢強積金供款的事宜,公司卻辯稱雙方並無簽署任何僱傭合約,並沒有僱傭關係,毋須為他們作強積金的供款。員工其後向積金局投訴。
積金局接獲舉報後,即時作出調查。調查後確定投訴屬實,積金局立刻向僱主作出警告,僱主其後為有關僱員補辦參加強積金計劃手續,並為僱員作出供款及繳付有關的附加費。

不補救或起訴
一般情況下,積金局接獲有關僱主拖欠供款、或沒有為有關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案件,調查屬實後,會先向有關僱主作勸喻及警告,大部份僱主亦會盡快作出補救,替員工補辦加入強積金計劃的手續及補交供款。然而,對於不肯作出補救的違例僱主,積金局會交由律政司考慮提出起訴。
積金局在此呼籲僱員在懷疑其強積金權益被剝削時,應盡快與積金局聯絡,以便積金局作出調查及搜集證據。
與全港僱主及僱員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推行逾年,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有疑問,故積金局與本報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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