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意沸騰之下,董伯在上周末發表了就梁錦松稅前買車事件給梁的信。信中董伯不再強調阿松是「無心之失」,而是說他的行為「嚴重疏忽」、「明顯地違反《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的部份條文」,「這行為極不恰當」。信中又提到阿松在三月十日向董伯請辭,董伯認為「這樣做是高尚情操的表現」,於是決定只向阿松作出一個「正式批評」,而阿松毋須請辭。隨後,阿松也公開在記者面前,表達對市民道歉。
阿松與董伯的動作,大致上符合筆者上周提出的「道歉、請辭、挽留」的建議,只可惜這些動作在事情引爆後一周才作出,難免令人懷疑是在掩蓋不過去也混不過去的情形下,迫於無奈才採取的動作。此外,筆者也絕難認同「正式批評」是法治制度下的一種懲處;至於說事件表現了阿松的「高尚情操」,那麼董伯對「高尚情操」的理解,不但與筆者迥異,也與香港絕大多數市民不同。
究竟阿松是不是三月十日已向董伯請辭的?倘是,他和董伯何以不在三月十日公開他的請辭動作?何以董伯在三月十日,仍強調阿松稅前買車只是「無心之失」?何以阿松在三月九日、十日會見記者時,也只是強調「無心之失」,既無表達歉意也無辭職的暗示?
倘若輿論界與市民接受了三月十日董伯與阿松的說詞,董伯會不會追究阿松違反《守則》?會不會有三月十五日董伯給他的信?會不會有信中所說的請辭行動?所有這些問題,都留給市民很大的疑點:董伯十五日的信,與阿松的致歉,實在太像是事情過不了關之後被迫出來的動作矣。
董伯以對阿松的「正式批評」來代替對阿松的懲處,這種用詞和這種做法,也很像中國共產黨的人治手段。甚麼叫「批評」?法治制度下有這種對過失的懲處嗎?只有在人治制度之下,上下級之間不是以「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來體現,而是以君臣、父子關係來體現,才會有「批評與自我批評」這種手段。董伯的「正式批評」,實在開了人治的先河。
「請辭」不是甚麼「高尚情操」。正如董橋在周一的文章中引用的,英國兩個財相所觸犯的情節還不如阿松嚴重(至少未有牽涉個人利益),也請辭了。「請辭」是法治制度之下,一個人在破壞了「權利與義務」關係之後的必要的承擔!你超越了你應有的「權利」,你就要承擔責任(義務)。這與一個人的情操是否高尚無關。若這也算高尚,那麼董伯是否認為一個人隨意濫權而毋須承擔責任就屬正常呢?更何況請辭的說法,未必是三月十號提出而很可能是事後董伯與阿松補上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