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責年齡 - 吳靄儀

刑責年齡 - 吳靄儀

立法會通過《少年犯(修訂)條例》,將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從七歲提高至十歲,即是十歲以下的兒童,法律上不能以刑事責任檢控。這項修訂,實質上影響不大,因為過去十年,被檢控的不足十歲兒童每年沒幾名。法律上,十四歲以下的少年有「無能力犯罪推定」,除非控方能證明該少年犯罪時清楚了解他的行為性質是嚴重錯誤而不單是頑皮,否則都視為無能力犯罪。要證明十歲不足的兒童能清楚辨別,事實上非常不易。
審議這項條例時,法案委員會聽取了社工界、法律界、心理學家等多個團體及個人意見,一開始就覺察到問題的核心不在於刑責年齡定在十歲、十二或十四歲,而是在於現制下有甚麼配套措施,可令誤入歧途的小朋友及早得到適合他們年齡心智發展的服務,幫助他們重新踏上正軌。
對於刑責年齡以下的犯事兒童,我們的問題是現時有甚麼介入點,可以讓社工、警方、法庭或其他機構對該兒童提供服務?其實現時並不是沒有介入點,例如可以向法庭申請對有需要的兒童發出照顧及保護令,命令他受到社工甚至院舍的照顧和管教。這個方法應加以探討和發展。
對於刑責年齡以上的犯事少年,我們的問題是現時制度下有甚麼處理方法。理論上,現時政策是盡量以檢控之外的方法處理,但實際上除了警司警誡之外,檢控是唯一方法,而警司警誡有很多先決條件,包括承認犯事及家長合作,但大部份問題少年正是來自問題家庭。刑事檢控程序,對少年卻往往造成嚴重傷害,令他們更難以改過自新。